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一条款明文规定,于
取保候审期间内,被依法指定拘禁之
犯罪嫌犯及被告者,如未获得执行机构许可,则严禁私
自离开其居住所在地域所在的市县范围。换言之,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被拘禁之人原则上需留居本土,除非得到职务分派机关开具明确书面授权否则不得擅离。若出现违规现象,将面临罚款、追加
保证金数额、另寻
担保人、实行行为监管或者甚至有关部门进行
逮捕等严格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