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应
处罚力度与其所涉及的
犯罪数额有着密切联系。值得注意的是,同样作为
犯罪行为,
累犯的
刑责相较于
初犯将可能更加严厉。然而,关于具体的刑期究竟如何,需要综合考虑到案件的各种实际情况,譬如涉案的详细情节、
犯罪嫌疑人心图何为、采取了哪些途径作案、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过自新的行为表现等等。若存在累犯以信用卡诈骗方式取得款额达三万元的情况,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况往往被认定为“
数额较大”。据此推测,其面临的可能刑期应在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范围之内,并且还需附加2万至20万元之间的
罚金。但在累犯身份的影响下,特别可能遭受更为严重的处罚。这种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可能要面对的刑期可能处在五年以下,至于具体的刑期,则需要由法庭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裁决。当然,如果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有可能仅被判拘役;然而,倘若情节较为恶劣,就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的制裁。此外,法庭除了判定相关
刑罚外,还会充分考虑累犯应当
加重处罚的原则,有可能在
法定刑期的基础上对犯罪人员施加更重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