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对
公诉案件的审判期限应控制在两个月内,最迟也不能超过三个月。若所审理之案件可能面临
判处死刑的
刑罚,或附带着牵涉到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处理问题,或是出现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则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延长三个月的审判期限;倘若仍有必要继续延长,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当人民法院因变更
管辖而接手新的案件时,其
审理期限将自新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若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
补充侦查工作,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将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将重新计算审判期限。对于
盗窃罪这一类的公诉案件来说,其审理期限理应严格遵守以上法律规定。因此,盗窃罪案件的
开庭审理时间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等诸多因素而有所差异,但总体而言,其判决结果应在两个月内公布,最迟也不应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