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归类于
刑事犯罪中属于第三部分的条款中。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实施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以各种方式变相吸引公众资金,干扰国家金融市场稳定的行为,将受到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以及处以
罚金的严厉
处罚。若涉及的金额达到巨大程度或作案
情节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会额外处以罚金。而对于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的严厉惩罚。此外,如果相关单位参与了上述
违法活动,也将面临对该单位进行罚金处罚,同时也要对他们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然而,如果在
提起公诉之前,这些违法者能够积极地退还
赃款和
赔偿损失,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可能会得到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