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获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须严格遵循以下规范要求: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授权批准,他们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地域范围;其次,倘若其现有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出现变更,则必须在得知此变化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主动向负责监管的执行机关进行汇报;此外,在接到
传唤之时必须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同时,他们也不得采用任何可能方式来干扰
证人提供
证言;最后,他们还需确保不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另外,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遵守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由执行机关保管等一项或多项规定。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已经缴纳的
保证金将会被部分或全部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分别责令他们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等不同程度的惩戒措施。对于那些严重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有必要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可以先对其实施
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