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
行贿行为的
刑事责任程度与
行贿数额密切相关,然而在实际
定罪量刑过程中,行贿的动机、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及有无
自首、
立功等法定从轻或
减轻处罚事由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当行贿数额累计至六十万元人民币时,假设
犯罪嫌疑人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事由,并且也不存在其他能够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情状,按照该法律条款的规定,行贿者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须缴纳相应
罚金。然而,若行贿者能
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
立功表现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事由,那么其
刑罚将会得到适当减轻,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予
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最终的裁决结果,则应根据整个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情节,由
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正审理后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因行贿谋取
不正当利益,
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