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要求,不得擅
自离开他们所在的城市或县城,并应随时更新每项器物信息,包括个人住所变动情况、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的变更。同时,被取保候审者也必须确保能够及时赴案,不得对
证人出庭作证产生任何干扰,亦不可蓄意毁灭、伪造
证据或进行串谋活动等;倘若被取保候审之人违反了上述任何一项规定而亡命天涯,执行机关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
担保财产,同时并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作出深刻反省和反思,重新缴纳担保金、推荐
担保人,甚至对其实施短期居住的监控、或者
逮捕等更重惩罚性措施。若取保候审人员在违规情节较为严重时,涉及到需逮捕之处理时,可先考虑对其采用强制性
拘留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