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条明文规定,县级人
民法院在从事
刑事审判过程中,若经严格审理,结果证实案件情节清楚、
证据确凿且充足,以及被告人依法不应承担罪责,那么理应宣布被告人无罪并为之做出
无罪判决。因此,只要上述条件得以满足,县级人民法院是完全有可能宣判执行
刑事拘留措施的
当事人为无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
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