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条款,对于
犯罪分子所犯的强奸罪,其
追诉时效期限将以该
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为准进行相应调整。若强奸罪的法定最高
刑罚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则其
追诉时效为五年;若法定最高刑罚在五年至十年之间,则追诉时效为十年;若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追诉时效为十五年;而当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时,追诉时效则为二十年。然而,若超过二十年后仍需对该罪行进行追诉,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因此,强奸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应根据具体法定最高刑罚来进行明确界定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