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规定,
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涉及到任何形式的酒精摄入则被视为
危险驾驶罪。因此,无酒驾危险驾驶罪并不属于普通的
刑事案件范畴之内,而是特指在完全没有饮酒的前提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并且实施了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例如,追逐竞驶、
严重超载或者
超速行驶等等。当这些行为与其他
犯罪行为相结合时,应当按照
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
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