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
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明文规定,
拘押措施实行之后,
侦查机关务必于24小时内对被拘押者进行审讯盘问。此外,若经查证,被拘押者并不具备应予拘押的法定情形,则须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向其发放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因此,若
刑事拘留行为本身并不严重,即未达到应予
拘留的标准,那么侦查机关有责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并在确认被拘押者确实不应
被拘留之时,依法将其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