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条款规定,针对
受贿行为的具体惩治措施需参照其
非法所得金额与
犯罪情节予以决定。然而,若个人并未能直接收到任何财物,即实际并无财产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并不符合构成受贿罪的条件。然而,倘若
行为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了相应利益,例如借助职务便利为他人谋求利益,即便并未直接接受贿赂,仍有可能以其他形式触犯受贿罪,例如斡旋受贿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必须深入剖析该行为是否满足受贿罪的构成要素,其中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受贿意图,以及客观上是否实施了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等等。若行为人确实未曾收取贿赂,则原则上无法判定其构成受贿罪。然而,若行为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了利益,并且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素,那么即便未曾直接收取财物,亦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未曾收取财物并非必然导致构成受贿罪,而应具体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素。若行为人确实未曾收取贿赂,则原则上不应被判定为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索贿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