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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判缓罚金一定要交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法定条款,对贪污罪罪犯量刑的判处途径多样,包括但不限于长期监禁(即有期徒刑),短期监禁(即拘役),罚款,充公所有财产甚至直至死刑缓期执行等。在被告人被正式提起公诉之前,若其能主动坦白罪行,真心实意地表达悔过之情,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且成功避免或降低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可依法获得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关于是否必须缴纳罚金的问题,根据相关法规,倘若贪污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附加罚款。这就意味着,即便在判处缓刑的情况下,罚金仍将作为刑罚的一部分强制执行。而当贪污金额庞大或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时,罚款或没收全部财产也可能成为刑罚的一部分。因此,贪污罪判缓后,罚金是必须缴纳的,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明确允许予以减免。总而言之,贪污罪判缓后罚金的缴纳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义务,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明确允许予以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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