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所述,无论何种原因,只要故意阻碍警方执行职务,皆属于
治安管理处罚范畴。若
情节严重的,将会给予
当事人五天至十天不等的
拘留惩罚,同时,还可能安排支付不超过五百元的罚款。因而,对于那些公然挑战警务人员、阻碍执法工作的人来说,他们的行为如果构成法律上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干扰和妨碍,则有可能成为
行政拘留的对象。然而,在做出判断时,我们不能仅看其形式上的
暴力行径,也要仔细辨析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规定的
妨碍公务罪等其他相关
罪名所要求的
犯罪表现。若某种程度上的
暴力行为确实构成了犯罪,或许将面临
刑事拘留这样更为严厉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