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
交通肇事者在实施完
犯罪行为之后主动向
司法机关报案,而且对自己犯下的罪行进行了真实、全面且没有隐瞒的交代,这类情况下就可以被认定为是
主动投案自首。其次,根据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的
犯罪分子,可以依法给予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的待遇;若
犯罪情节轻微,甚至有可能免于
刑事处罚。然而,如果交通肇事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选择逃避
法律制裁,那么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他将面临更为严重的
刑罚。特别是在
逃逸过程中造成他
人死亡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
有期徒刑。因此,交通
肇事罪中的主动
投案自首,有可能使犯罪分子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但具体的
处罚决定要依据每起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来确定。反之,如果肇事者选择逃逸,那么即使主动投案也无法减轻其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反而可能会因为逃逸而遭受更加严厉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