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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投案自首会怎样

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交通肇事者在实施完犯罪行为之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报案,而且对自己犯下的罪行进行了真实、全面且没有隐瞒的交代,这类情况下就可以被认定为是主动投案自首。其次,根据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待遇;若犯罪情节轻微,甚至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然而,如果交通肇事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选择逃避法律制裁,那么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他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特别是在逃逸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此,交通肇事罪中的主动投案自首,有可能使犯罪分子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但具体的处罚决定要依据每起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来确定。反之,如果肇事者选择逃逸,那么即使主动投案也无法减轻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反而可能会因为逃逸而遭受更加严厉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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