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可依特殊情形,首先
逮捕涉嫌犯罪之人。若有
犯罪嫌犯被指控为
抢劫罪名成立,并且符合此法律条款中任一情形,例如正在进行
犯罪预备、犯罪实施过程或犯罪完成后即刻察觉,又或是在其身旁或住所内发现了
犯罪证据,那么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将其实施提前逮捕。因此,可以明确地说是,抢劫行为确实可能引发
刑事拘留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