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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小户型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当我们处理涉及到房产二次销售(也即“一房二卖”的情况)的问题时,往往会采取以下几种策略来判定哪一方可以优先获得购买房产的权利:
首先,假如房屋还没有正式完成交付,那么权利就应当授予率先完成房地产所有权注册登记的那一方作为拥有优先权的买家;
其次,若出现同一类情形之下,两位潜在买家都没有针对该房产进行预先评估的情况发生,那么看谁能够更为迅速地完成财产权预告登记手续,这便是这个环节中的关键,因为这意味着就享有了更大的优先权;再次,如果相关的买卖合同已经签署完毕,但是双方都没有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占有房屋的一方将会被认定为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一方;接着,如果支付房款的一方能够比对方更早地完成交易,那么他们自然也就享有了优先权;
最后,如果存在着两份房屋买卖协议在同一时间段内分别签署并提交给不同的机构,其中一份已经完成了交付,而另一份仍然处于待产状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优先购买权应当赋予那些已经完成实际交付的一方,如果两份交易都还没有实现实际交付,那么最终的决定权应当交给最先完成所有权注册登记的一方。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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