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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复印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关于离婚协议的有效性与其复印件毫无直接关联之处,大多数情况之下,离婚的复印本即为具有效力的证据
然而,若将副本用作呈堂证供时,其证明力度必然欠缺,因为复印件本身并不能单独作为确凿的证据,必须依赖于原始文件以证实其真实性。
若您原先的离婚协议书不幸遗失不见,可尝试向当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申请,寻求获取离婚协议书的途径。
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加盖公章之后,这份文件通常都能够具备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度。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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