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在法律上并无义务需对其所生家庭的
债务负有偿还责任。
债务的界定是具有特定性的,这意味着任何一方所所背负的债务均应由其自身承担,不涉及到与之无关的人或实体。
即娘家人所累积的债务应当由
债务人自行偿还,女儿并非该笔债务的共同偿债人,更不能替代还款。
然而,若女儿在
继承了作为债务人
当事人的财产之后,则其需要在自身财产范围内,以继承所得的遗产总价值为上限,承担相应的
债务清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