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并非
债权人间接
债务人。
债权人为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他们享有直接的贷款权;
而债务人则为对应的贷款
借款人,他们负有按期
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义务。
然而,担保人为
债务所作的
担保只是针对特定债务履行义务的承担者。
此种
担保责任虽涉及到债务的偿还与执行,但却并非基于借款人之债务而产生。
因此,尽管担保人需在债务人无力支付贷款本息时承担代替偿还贷款的责任,然而这只是出于他们作为保
证人应尽的民事保障义务,而非因借款行为产生的债务偿还责任。
由此可见,担保人并不具备与债务人之间真正的债务关系,他们并不等同于债务
责任人,即“债务人”。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