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指
离婚之后,若父母无法亲自
抚养子女,孩子的生身父母中其中一方所拥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访、通讯、见面交流以及短时间内共同生活等方面的权益。
在
离婚事件发生后,亲缘关系较近的爷爷奶奶同样具有探望孙辈子女的权利。
尽管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表述,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应为未实际承担抚养责任一方的父母,而不受限于爷爷奶奶。
然而,从人性角度出发,爷爷奶奶探望孙辈属于亲情的自然表达,只要得到实际抚养子女的
法定监护人许可,他们仍然有探望孙辈的机会。
反之,倘若在未获得
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强行探望子女,这将侵害到监护人权。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