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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如何认定

医疗事故罪,在全球范围内,通常被定义为医生或其他医护从业者因严重失职而导致患者丧失生命或身体健康遭受严重侵害的行为。
依据各类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医疗事故罪中“严重失职”这一核心要素有如下五种特定情况:
1.严重脱岗离守;
2.无充分正当缘由拒绝对于紧急就诊病人采取必要的医疗干预措施;
3.未经严格审批和许可就擅自不分情况开展具有实验性质的医疗活动;
4.严重触犯查对与复核工作规定;
5.刻意使用未得到有关部门正式认可的药品、消杀液以及医疗器械等医疗用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五十六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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