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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哪些条件

债权人在行使所享有的代位权时需遵循如下四项基本规范和要求:
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所享有的债权须是合法并且明确的,而且这块债权应当已达到了法定或约定的清偿时期。
其次,债务人须表现出对于自己已到期限的债务消极处理的态度,即未能积极主动地去争取自己所应得的那部分权益。
再者,债务人的这种消极行为须对债权人已经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债权人受到了某种损失。
最后,被代位之债务不得是专属属于债务人自身所有的那部分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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