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并非总是如此。
自理论角度来看确实是如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私营公司为了逃避责任和规避风险,往往将名义上的
法人代表与真正控制着企业运营实权的老板进行分离。
这里所提到的“
法人”,即“法定意义上的人”,这是指那些可以在法律框架内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益、执行民事约束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唯有那些被正式授权并代表公司展开各类民事行动的负责人,才能够被视为该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对于这些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的各项
民事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都会由该公司来承担。
此外,即使法人章程或法人权力机构针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设定了某些限制要求,但是这些限制并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效力。
《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