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针对
可撤销婚姻仅设定了唯一一种例外情况:
在遭受
胁迫的前提下缔结的婚姻关系,受害者作为被胁迫的一方有权向当地
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或最高人
民法院申请废除此段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受胁迫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权利必须自缔
结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而对于那些包括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等情况的婚姻关系缔造者,其要求解除婚姻的权利必须从人身自由得到恢复的那一刻算起,同样也需在一年之内提出。
若意欲
离婚,则应满足两条法定离婚条件中的任意之一,具体而言就是双方感情已然彻底破裂,抑或是存在上述所提及的可撤销婚姻的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