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明确规定,不动产之
物权,如
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以及建设用地
使用权等的设立、变更、转移及废止,如已依循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其效力会自然产生;
反之,若未能完成登记手续,则不得承认其效力,除非在法律
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有所不同。
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典型的
不动产权利类型,其设立、变更、转移都必须经过严格的
司法程序进行登记方可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