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的关系
存续期间内,夫妇双方有权协商并达成共识,将所获取的财产以及个人在
结婚前所拥有的财产,按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三种方式进行明确的所有权划分。
而这种决定必须以
书面形式进行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原本属于一方在婚前进行购买的房地产,但是在婚后被公正成为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妇二人的
共同财产范畴之内。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