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一对父母选择结束婚姻关系,那么关于子女与户籍的问题上却并非如大多数人所误解的那般,即必须跟随父母中的其中一方。
实际上,子女在
离婚之后完全可以继续保留其原来的
户籍所在地,或者是跟随取得
抚养权的那位家长进行户籍迁移,而另一方则无法对此加以干涉或阻碍。
当获得抚养权之方尝试将孩子的户籍迁至其他地方时,另一方理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和协助。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当前市场中所购买的房源部分带有就近学校入学的需求,若考虑到子女未来求学的实际需要,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决定不进行子女户籍的迁离也是可行而且符合规定的。
另外,倘若夫妻两人的户籍原本就已经登记在同一处,他们也可以考虑申请办理
夫妻离婚时分户的相关手续,从而妥善地解决双方在使用户口簿方面遇到的难题。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
结婚、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