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的一年之内,无论任何一方若对已经做出的
财产分割决定产生异议并希望能够寻求司法
仲裁,则具备重新申请进行财产分割的法定权利。
然而,这仅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适用:
首先,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采取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抑或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试图
非法侵占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
其次,若在达成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之时,存在着
欺诈、威胁等不当行为,使得对方违背了自己真实意愿签署协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