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
专利中的"三特性"包括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
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条款的严格规定,所有意欲
申请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务必同时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及创造性这“三特性”。
进一步来说,前述的新颖性通常以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在现有已知技术范围之内,且从未曾被提出进行专利授权为判断依据。
《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
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
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
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