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中,当取保候审的法律期限临近时,通常情况下是无法提前终止的;相反,取保候审将根据预定的期限,自然而然地到期。当然,若要实施其他强制性措施,例如撤销取保候审,这往往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发展状况发生了变化或者司法机构做出了相应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如下:“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当取保候审的
期限届满之时,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因此,可以明确得知,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固定不变的,除非存在特殊的原因并且经过合法的程序进行处理,否则是不允许提前结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