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体系中,关于取保候审这一
司法程序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在其保障方式上,既可选择由保
证人进行
担保,也可选择向公安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作为替代措施。因此,无论被取保候审者的亲属是否在场,亦或是其他具备同等
法律效力和充分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相关手续,均属合法范畴。对于
取保候审期间已经获准离开
羁押场所的人员而言,并没有相关的强制性要求必须有亲属亲自前来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