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明文规定下,取保候审这一措施使得
犯罪嫌疑人均可在正在受审之前滞留于家中等候,然而在此过程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条件与条款。依据该项法律条文,被赋予取保候审权利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均应恪守相关规章制度,诸如未经
执法机关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其所居城市或乡村。此外,在
传唤之时还需迅速赶赴现场,准时到达,恪尽职守。因此,在取保候审之后,当事方确实具备在家中的自由,但是必须做好随时接受传唤和遵循其它相关法律制约的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