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存在
转继承关系之后,是不可能出现
代位继承这一法律概念的。
代位继承,其本质就是当被
继承人的
直系晚辈亲属(如子女)早于继承人去世时,由该继承人的法定直系
旁系血亲代为行使相应的
遗产继承权。
而已明确发生了转继承现象,就等同于意味着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亲属并未因故离世,故其自然也无法通过代位继承来继续享有相关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
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