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这个期间包括了
侦查机关在实施
拘留行为后的最长30天的
侦查羁押期限和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可延长1至4个工作日的情况;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多次实施
违法行为或者与他人伙同实施
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分子,则可延长至30天。此后,公安机关必须在这个
拘留期限之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审查并发出
批准逮捕的决定书,而检察院在
审查批捕申请时所拥有的时间则为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