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包庇罪所涉及到的
刑事拘留期,其相关规定基本上与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所明文规定的相关期限保持一致。通常情况下,针对特定
犯罪行为展开的刑事拘留,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日。在这个期限内,既包含了警方为调查取证而实施的
拘留(最长期限可达30日),同时也包括了检察官在对
证据进行核准及评审后,决定是否给予
批捕的这段时间(最长为7日)。然而,实际的
拘留期限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以及法律程序的进展情况来综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