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挪用公款罪这一罪行,主要的法律责任通常会落在实施了挪用行为的
国家公务人员身上。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这些
公务人员滥用其职务权限,违反财经纪律,未经允许便擅自挪用公共款项用于个人的私利或者是从事
违法活动。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们必须承受相应的
刑事处罚。除此之外,如果上级领导或者具有监督职责的相关人员明明知道存在挪用行为却未能及时加以制止,那么他们也可能需要为自己的失职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
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