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
立案标准常常牵涉到
数额较大以及存在其它严重情节两个方面。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於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文件自1998年5月9日起开始生效实施)规定,若公款被挪用于私人目的,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将公款数额较大的款项,用于开展盈利性活动,那么,所涉及的金额在人民币30,000元至3,000,000元之间时,应被确认为“数额较大”;反之,如果挪用公款超过人民币3,000,000元,则该行为应被理解为“
数额巨大”。然而,具体的数额可能会因为时间的推移和司法解释的更新而发生相应的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