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洽谈磋商,亦即协商,乃是指
当事人行使其正当的处分权利,在法律明确规范允许的条件下,互相理解宽容,通过协商妥善处理纷争。
购房者与开发商针对双方之间产生的
纠纷展开洽谈磋商,寻求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方案,并就此达成一份有效的
纠纷解决协议。
2、调解,即是在第三方的协调下,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消除矛盾,达成共识的一种方式与行为实践。
3、
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其本质在于公正公平地解决争议。当
房地产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依据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机构居中裁判,查明事实真相,明确责任归属,依法做出仲裁裁决,从而解决房地产纠纷。
4、
诉讼,则是指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将房地产纠纷提交至人
民法院审理。
然而,这一途径的前提必须是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