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商品房质量责任的认定问题,我们应明确如下几点:
首先,由商品房的主要建设单位担负起商品房整体质量的全部职责;
其次,勘察以及设计单位必须为其所提供的勘察及设计服务的质量负责;
再者,施工单位需对其所承建的商品住宅的施工质量负起直接的责任;
最后,监理单位也须为其所实施的施工监督行为对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