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交房的
赔偿准则设定为,对任何一次延迟交付行为,卖方应每日向买方支付总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
违约金。若有
当事人援引约定较高的违约金诉求予以减免,应当遵循如下处理原则:违约金不应超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30%以上;但若当事人主张因约定过低而要求提高违约金,则应根据实际违约所导致的损失来确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