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预售
商品房延期交付的情况,截止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并未对此进行法律层面的的明文规定与要求。然而,当预售房屋的买卖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延期交付时如何通知对方的具体方式和时限(通常是以预售合同中约定为准),则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执行;而若预售合同中未能就此事项做出明示,则主导方——即开发商一方应尽可能提前一个月向购买方发出相应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