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地区建造房屋时如存在质量问题,其
主要责任往往会归咎于施工方。根据相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义务确保所建造的房屋具有高品质,并达到国家设定的各项安全性能指标。在该房屋的正常使用寿命期间,如果由于质量缺陷导致了任何形式的损失或损害,房主将享有向施工单位提出
赔偿要求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
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
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
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