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方面的争端,其法定受理法院通常为房产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或在被告的居住地以及合同所规定的具体履行地点提
起诉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普通类型的
商品房销售并不适用专属
管辖权原则。针对已经实际完成的房屋交易业务,若其实际履行地点与其事先约定的履行地点存在差异,则应根据被告的居住地及双方约定的履行地点作为法定
管辖法院进行处理;而当合同并未得以履行且原被告所在地区并未被明确指定为约定履行地点时,仅能以被告的居住地作为唯一的法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