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之
定金能否退回,必须依据特定情况进行深入剖析与妥善处理:
一、基于购房者本身原因,定金不可退回;
1、签署认购书后反悔,定金不予退还。在购房认购协议书中设有定金条款,若购房者支付款项之后又产生反悔,无疑违反了认购协议之基本宗旨,此时定金应为不可退回。
2、因个人信用记录不良而无法获得贷款,
购房定金亦不得退还。鉴于个人信用记录乃购房者自身因素所致,从而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顺利签订,那么购房者便无权向开发商索要返还其所缴付的定金。
二、可获退还购房定金之情形:
1、开发商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或
产权证,不具备
商品房销售资质,进而导致
购房合同无法顺利达成。
2、开发商存在
欺诈行为,例如已经将认购房屋转售予他人。
3、因
合同条款未能达成共识。例如卖方对于房屋信息表述含糊不清,合同主要条款无法明确界定,或者卖方擅自更改认购书中所规定的条件,诸如房屋面积、售价等。
4、买卖双方均无过失,然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仍未能顺利订立。例如因第三方原因或自然灾害,导致该商品房项目未能如期建设或未能按照原约定进行建设等。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