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商品房逾期未能准时交付,应当考虑与开发商进行磋商以寻求撤销房屋购买协议的解决方案。倘若
购房者因
不可抗力因素或开发商重大
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例如未按照既定规划完成建筑施工,或引发
逾期交付等情况,则根据
买卖合同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购房者有权解除买卖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或者据此与开发商展开协商以达成解除买卖合同的共识。然而,若购房者并无法定或约定的解约权利,那么其试图解除买卖合同便构成实质性的
违约行为。从法律层面来看,购房者可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应对:
首先,仔细研读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明确是否已对购房者在此类情形下的解约权做出明确规定;
其次,积极与开发商沟通协商,尝试解除买卖合同。若购房者在支付款项等方面确有实际困难,通过与开发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并支付一定数额的
补偿金(包括开发商已支付的
印花税等相关费用)或
违约金,通常情况下开发商会愿意接受解除买卖合同的请求。总而言之,能否成功撤销房屋购买协议,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撤销条件,而非是否已全额或部分支付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