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排除了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延迟之后,如果实际交房日期超越了双方事先商定的期限,便可开始计算相应的
违约责任。在此基础上,若开发商未能在收到相关催告通知后的三个月合理时间内完成兑现承诺义务,买方
当事人将有权利提出
解除合同的诉求。而对于
未约定催告事项的情况,买方则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权利;如若
逾期未予行使,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