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逾期交付长达一年之久时,买受方可依法申请
退房。出卖方如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交付出售的商品房,且在
购房者进行合法催促之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之内依然未能履行这一法定责任,那么,作为
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解除该份合同的请求,除非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另有特别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商品房是开发商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开发商未能按时履行这一义务,则构成了
违约行为。若购房者在经过合法催促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履行其交付商品房的义务,那么,购房者便可据此要求退房并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买卖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