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
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
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
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
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
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
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
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
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
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