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需满足以下四大要素方能成立:
一、其所涉及的侵害目标为国家机关的公文。
在此种情况下,我们通常将“公文”理解为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用于协调管理事务、指导工作开展以及解决各类问题的书面文书,如指令、指示、决定、通知、信函等等。
二、四个要素中最实际的部分在于,该罪行的客观层面具体表现为对国家机关公文进行买卖活动的行为。
这里的买卖并非狭义的买卖关系,而是指以金钱为媒介,对于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
身份证件或印章进行自愿的转让行为,这种转让包含了购买和销售两个方面。
至于买卖的公文是否存在真实性,或者是否为
伪造或变更,都属于能够成罪的范围之内。
三、在这个
罪名上,我们强调的是它们的主体是作为普遍存在的一类人——任何人只要达到了法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
刑事责任能力,就可能被赋予成为此罪的实施者。
四、这最后一点,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在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主观心态上体现出的是有意为之。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并
处罚金;
若
犯罪情节严重的,则依法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
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
变造、买卖或者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